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兩岸監督條例政院版vs民間版之我見

我今天研究了兩岸監督條例,覺得兩個版本都有問題
行政院版的可以改叫兩岸不監督條例、或自己監督自己條例
根本就是為了趕學生走急就章弄出來的東西
而民間版又太繁瑣仔細,像是監督過頭條例
所以兩邊對罵的都有道理:採政院版的根本就是黑箱
但是民間版應該什麼約都簽不下來
當然如果是要擋和平協議的話,我很樂意支持民間版
首先要澄清一點,說民間版是兩國論的根本就是鬼扯
民間版表明兩岸協議是中華民國政府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的哪裡有錯,不是這兩個政府簽的那是誰簽的
再來,院版雖然在簽約前要會立法院、開公聽會
但是那只是意思意思跟你溝通一下,不管立院或人民提什麼意見,都只是「參考」,只有國安會可以審酌國家安全等議題後決定終止或繼續
國安會跟政府還不是自己人,自己人監督自己人有什麼意思
想想看金溥聰監督江宜樺,是可以監督什麼啊
然後院版又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抄一遍,行政院自己決定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張慶忠出事就是因為兩岸人民關係沒把協議定性,現在照抄一遍根本沒解決問題啊,最後立法院的審議方式是包裹表決,不能修改,這不是跟現在在吵的問題一樣
所以政府根本沒有回應學生嘛,只是把爭議的點文字化,比現在模稜兩可還更糟
至於民間版,又太提高立法院的功能了,這跟學運的訴求有點矛盾耶,不是說代議政治失靈,結果又安排一堆工作給國會,簽約前政院要提案子給立院、立院也可以叫政院提案子,當然立院可以修改也可以加註意見給政院去談,立意很好,但是每階段都沒設時程,以國會的辦事效率,應該案子就會在行政立法間退來退去,搞個一兩年都不通過
而且現在是黨政軍一把抓,如果以後朝小野大咧,那根本不用簽了,案子根本過不了立法院。然後前面國會已經花這麼多力氣在改合約看合約了,簽約完又要再審一次,重跑流程,特殊重大的要交付公投
哇,我看到這程序就如同山一樣高,想到要爬就累死了。
我覺得民間版要區分協議的類別,有的協議是沒什麼爭議的,像共打協議(共同打擊犯罪)之類的,這種就不用那麼搞缸了,授權行政院自己去簽,事後再審就好了,另外避免立院怠惰,要設審議時程及類似人民聽審的東西,人民派代表去盯立院,我們的立法院跟行政院都一丘之貉,放手讓哪一邊做都是很危險的
民間版馬政府是絕不會簽的,但是政院版是混水摸魚的東西更不能過
所以~~還有沒有折衷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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